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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第三條規定續保出租之農業用地,應持續出租,不得中斷。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三、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但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或第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