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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
前項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置專任職員二名以上,列入該校院編制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