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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農業金庫應即協助處理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