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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飼料油脂工廠屬大豆油之原油製煉廠者,其生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溶劑萃取法者,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篩別機。
(二)乾燥機。
(三)粉碎機。
(四)壓扁機。
(五)烘焙機。
(六)提油機(附 Miscella 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回收器)。
二、使用壓榨法者,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蒸煮機。
(二)粉碎機。
(三)壓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