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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據家禽保健中心或其他防疫單位
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畫,並確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