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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牧場登記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場名。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
三、牧場種類。
四、場址。
五、場地面積。
六、資本總額。
七、禽畜糞尿處理及其他主要設施。
八、飼養家畜禽種類。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