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完成補報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分。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