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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應發給許可文件,其許可期限不得逾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田間試驗機構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並於許可文件內載明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第二十一條所定屆期未改善或有急迫危險情形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通過審查係以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業者資格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申請人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上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