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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暫置場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半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大陸船員暫置所衍生之國防安全事項。
二、大陸船員之暫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三、大陸船員之防疫事項。
四、大陸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五、大陸船員脫逃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