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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漁產品在所指定批發市場作批發交易後,魚市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所
代收應提撥價差之金額繳入本基金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或將所應補貼價差
之供應人名稱、漁產品項目、品級、交易數量、價格及補貼金額報農業特
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