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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漁船在國外基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核准之作業海域及漁業種類作業。
二、停靠經核准之國外基地。
三、不得裝運除漁具、魚餌、漁獲物及經核准攜帶物品以外之物品。
四、不得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但漁船於完成國外基地作業最後一
航次返回國內港口,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載運我國籍其他漁船
漁獲物回國。
五、不得捕撈或裝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採捕之水產動植物。
六、接受觀察員隨船作業,並往返接運觀察員。
七、接受港口檢查員進行漁船作業檢查。
八、與公務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九、漁獲物運搬船不得載運我國漁船違規捕撈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或載
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十、按時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
十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作業並依限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
十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之規定。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列入特定洋區作業,於核准特定洋
區作業期間仍遵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該洋區繼續作業至作業期間屆滿
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