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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