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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
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驗。
四、經通知補正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改善。
五、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六、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