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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
二、班主要產品。
三、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
四、班或班員經營規模。
五、班公約。
前項農業產銷班因班員人數或經營規模異動,致經營規模未符合第四條附件二組班規模條件,或第四條第三項後段原核定組班時之登記規模,應於一年內調整之。屆期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