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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於加工製品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海
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向分署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得展延
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廠商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由分署存入農產
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廠商之加工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者,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
准,出口貨品需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