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肥料登記證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人屬製造業者,應另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屬輸入業者,應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
申請補發或換發肥料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與其原字號及有效期間相同之肥料登記證,並註明補發或換發及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