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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繼承、受讓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繼承: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二、受讓:讓與契約書或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其併購之證明文件。
前項繼承或受讓為品種權者,應提出品種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