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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以個人為限,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六、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