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取締違法行為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行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
在場人簽章;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始得據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