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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前項山地離島地區之範圍如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