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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
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
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
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
五、未有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