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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之原則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以收治於應變醫院為原則。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收治於隔離醫院。
前項醫院於未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傳染病隔離病房得移作一般病房使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收治病人之地點應依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