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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
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
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政府得給予
合理補償。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
府得予扶助。
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保
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其他
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礙。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