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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對於驗證機構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書,並載明下
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項目。
四、認證規範。
五、認證機關(構)名稱及地址。
六、認證證書核發之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
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