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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許可文件有污損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之許可文件,應同時繳銷。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