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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將食品檢體送受託機構檢驗時,應填具委託檢驗單(以下稱檢驗單),並於食品檢體上黏貼封條。
受託機構於接獲主管機關送達之檢驗單及食品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