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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聲明時,應依附件二格式填載,併同查驗登記申請應檢附之資料,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聲明,應依對照新藥於登載系統所示之專利權資訊逐一填載;其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並應依請求項項號為之。
申請人原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聲明,嗣後變更為同條第四款情事之聲明者,應重新填載附件二之聲明表,並以其變更聲明表送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
圖表附件:
附件二: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