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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際醫療合作補助之項目以病人及必要陪同就醫家屬一人之機票費、病人之醫療費、藥材費、檢驗費、病房費、門診費等醫療服務項目為限,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重度失能者,其陪同就醫家屬或必要照顧人力之機票費得酌增至二人。
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代行檢驗費用之補助額度,以實際發生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每一個案累計每年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