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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訓練、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必要時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