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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項目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前條第三款之文件、資料及前項第二款之憑證,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