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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衛星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