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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前條測試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加百分之五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米汞柱以上。
二、卸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六公升。
三、觀察十分鐘後,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不能自行呼吸後,即將人工呼吸器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