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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