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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