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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隊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辦理。
衛生局、社會局(處)得就該直轄市、縣(市)運用單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具符合資格之志工團隊,進行初審並造冊,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連同推薦書表、各推薦團隊按評選項目研提之書面報告送本部辦理。
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審查造冊並檢具書表與相關資料,逕向本部辦理志工及志工團隊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