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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
二、宣導觀光保育觀念。
三、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
四、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
五、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