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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
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