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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之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議定之。
評審委員出席評審會議,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支領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