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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交通部觀光署應於辦理當年度評量測驗之前一年度,公告評量測驗之日程、類科(別)、科目(含命題大綱)、報名簡章事項。
交通部觀光署應建立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人員(以下簡稱參測人員)之各項文件檔案,包含報名資料、資格審查、評量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文件,自評量測驗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