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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地政府對申請在經公告限制建築地區營建者,其核准建築物之高度,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原有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之高度超過限制建築之高度者,得通知物主拆除其超高部分。
前項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之拆除,於依本辦法公告限制建築前已存在者,由中央氣象局依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補償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