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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