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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