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
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
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