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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將其機場額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一、未依所提營運計畫之審查結果確實執行。
二、擅自停班、併班或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附件二之國內機場使用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二 國內機場使用規定.PDF
附件二 國內機場使用規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