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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應檢送本年度自訓國籍駕駛員計畫書,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
核准後,始得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現有國籍駕駛員、外籍駕駛員人數。
二、過去七年內完訓及施訓中之自訓國籍駕駛員人數。
三、本年度自訓國籍駕駛員計畫及人數。
四、未來七年自訓國籍駕駛員招訓計畫人數。
五、自訓國籍駕駛員能量分析。
六、本年度預計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