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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標準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候機室設備服務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計收。
二、安全服務費,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計收。
三、擴音設備服務費,按國內航線架次計收。
四、空橋或接駁車使用費,按航空器座位數及使用次數計收。
五、輸油設備使用費,按輸油數量計收。
六、飛機供電設備使用費、機艙空調機使用費,按使用性質及小時數計收。
七、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使用費,按出境航空器架次計收。
八、過境航路服務費,按過境航空器使用次數計收。
九、航空通信費,按使用性質分別計收。
十、飛航服務費,按飛航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之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計收。
十一、噪音補償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起飛音量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