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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體檢受檢人對前條體檢結果之評定有異議時,應於不符合標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民航局提起覆議。
民航局於覆議時,得召開醫事審查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審議,且於審議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民航局之覆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有權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