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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受理後,應會同相關機關(構)就自由港區事業工廠內機器、機具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及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進行勘查。
前項勘查發現有未依計畫內容進行籌設者,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管理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經勘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許可其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