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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責機構應將下列資料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每案件依據機關(構)採購海運勞務條件規劃推薦適載承運國籍船舶運送業之承運計畫。
二、每年規劃推薦之成交案件及成交比例統計資料分析意見。
三、每案件擔任見證人之運送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