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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乘客房艙應在主甲板以上。但長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或寬度不滿一點三二公尺或高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但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乘客房艙高度,不得少於二點一公尺。
船艏防碰艙壁以前之處所或上甲板上自艏材內面起向後量至相當於最大模寬二分之一以前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